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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生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编制招生计划
第二条按照教育部关于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我校在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时,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确定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三章  编印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条招生专业目录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按照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及时、完整、准确地上传至招生网站。
第五条向有关单位发放招生专业目录并利用各种渠道加大硕士生招生宣传力度,努力扩大招生生源。
第四章 
第六条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做好报名前的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招生信息,解答考生咨询
第七条2005年招生开始,考生报名全部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陆指定网站提交报名信息获取网报编号。我校负责组织本校应届本科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工作。
第八条对报考我校的考生,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对其网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取消其复试资格。
第五章  命题原则及组织工作
第九条全国统一考试科目由国家教育部按公布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其它考试科目由我校按有关教学大纲要求自行组织命题。
第十条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应适当,在体现出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基本内容之外,试题中应有比重不超过总分数20%的用以测试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
第十一条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措词严谨,提供必要的原始数据和材料,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试题,以免引起考生误解。
第十二条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试题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第十三条我校自命题各科目要求准备9套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并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命题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等材料存入保密室专用电脑(已加设开机密码,密码由两试题专管员各输一半)以建立专门试题库,在印刷试卷前由研究生学院主管院长及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两试题专管员三人同时在场,以随机抽签方式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十四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组织,按考试科目组成命题小组。命题小组一般由2-3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并确定一人为命题组组长。
第十五条命题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招生学院负责,命题要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有关命题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参加命题人员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不得泄题、漏题。
第十六条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出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命题、审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封存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第十七条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第六章  试卷印刷、保管、寄送及保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院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为试卷保管员,我校自行命题的试卷印刷,要求两名试题专管员同时在场,印刷过程中,应仔细核对试卷页数等信息,确保印刷质量,及时处理印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废试卷等应当场销毁,并将印刷无误的试卷封装完毕后,放入带密码锁的专用保险柜中封存,两试题专管员一人负责保管钥匙,一人负责保管保险柜密码。在试卷保管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我校自命题的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然后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然后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装入大信封并附一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在大信封的封面内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另一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单独装在一信封内,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送接收试题地点。
第二十条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命题科目试卷和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在试题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要遵照教育部有关试卷保密规定严格履行手续,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
第七章  初试及评卷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期间,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各学院命题人员应负责值班,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考试结束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接收各考点寄来的试卷,登记试卷份数、记录缺考和违纪情况,按考试科目分类清点好试卷,密封试卷的考生编号,另外编写密号。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十三条我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组成评卷小组并指定组长,严格履行取送试卷手续。
第二十四条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每评完一题,评卷人员应在题号前及试卷首页记分位置处登记试题分数、核登总分并签署评卷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评卷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严格公正,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试卷雷同、笔迹前后不一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试卷评阅过程中,各评卷小组组长应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复核工作,防止错评、漏评或宽严不当的现象发生。评卷工作结束后,各评卷小组组长将试卷及标准答案完整交回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和答案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事先公布,复试名单由研招办根据考生成绩排名次序的前后按差额原则确定,差额比例最多不超过120%。经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公布最终复试名单,发放复试通知书,安排复试。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主管校长、研究生学院主管院长、校纪委、研究生学院工作人员以及各招生学院主要负责人。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考生复试期间对各专业复试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我校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组长由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工作小组确定,成员包括秘书一人,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一人,本学科专业的主要导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任课教师4-5人,小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研招办应在复试前将参加首轮复试的考生的初试成绩及有关材料提供给复试小组。各复试小组自行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小组成员名单复试前报研招办同意后备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学院将对各招生学院复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复试内容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重点考察综合专业知识,要求考察面广,要着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科考生考察科目为一门,同等学力考生,在本科生考查科目的基础上再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第三十二条对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我校拟不录取的考生,应及时提供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调剂表,为其办理调剂手续;对初试成绩虽不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我校根据招生需要拟破格录取考生的复试,应遵循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十三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符合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人数不足于完成招生计划时,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负责调剂合格生源或调整该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三十四条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考生复试时,应再次查验考生的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对已参加复试的考生,我校认为需进一步考察时,可要求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第三十五条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我校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复试名单确定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政审工作主要采取函调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第三十七条政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政审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部门工作人员、招生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导师等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九条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领导审核,拟定录取名单。
第四十条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与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第四十一条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起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录取的考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原单位开具证明,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可延迟两周报到,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切实加强政策观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中各环节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若有与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不一致处,以国家、省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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