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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以适应学校研究生的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的要求为出发点,应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严格执行“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规模的发展要符合合理师生比的要求,同时建立能进能出的队伍优化机制以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质量。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第五条 198211日以后本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六条 有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士点三年内除外。
 
  第七条 具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经验,研究方向明确、相对稳定,近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理工医类教师近五年内在B类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4B类以上论文,或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前3名),或以第1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近五年内在B类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论文,或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前3名)。注:(11A类期刊论文等同于3B类学术期刊论文,1篇被重要索引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论文等同于3B类学术期刊论文,1篇被重要索引收录的会议论文等同于2B类期刊论文,1部教材、学术专著等同于2B类期刊论;(2)重要索引指三大索引;(3)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等同。下同。
 
  第八条 近三年内立项主持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九条 第四至第六条有一项不符合条件者,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破格:1、正高级职称;2、理工类教师近五年内立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863973子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近五年内立项主持省重点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3、理工类教师近五年内作为主要获奖者(前2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人文社科类教师近五年内作为主要获奖者(前2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4、近五年内在A类期刊、被重要索引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5、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特别优秀成果。
 
  第十条 对于近两年内的海外、港澳台地区引进人员,申报条件规定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要求;
 
  (二)进校前连续三年以上在海外、港澳台地区学习或工作;
 
  (三)近五年内在A类期刊、被重要索引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每年一次,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所在学科提出推荐意见,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并组织初评,初评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复核,在网上公布符合条件者的材料,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会议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议结果将进行公示,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十四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十五条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职责。
 
  第十六条 198211日以后本科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已完整培养过两届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已完整协助培养过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培养学生质量良好,承担过研究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十八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1)近五年内在A类期刊、被重要索引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2)近五年内立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等同于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如果不同时满足(1)和(2)的要求,则在符合(1)和(2)一半要求前提下,1个省部级科研项目和2篇期刊论文相当以补另一不满足条件。
 
  第十九条 第十五至十七条有一项不符合条件者,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破格: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或在本领域有重要和公认的学术影响力者、或为国家、浙江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或在培养研究生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条 对于近两年内的海外、港澳台地区引进人员,申报条件规定如下:
 
  (一)符合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
 
  (二)进校前连续三年以上在海外、港澳台地区学习或工作;
 
  (三)近五年内在A类期刊、被重要索引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产生较大影响。
 
  第五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每年一次,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所在学位点提出推荐意见,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并组织初评,初评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复核,在网上公布符合条件者的材料,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审核后,负责将博导申请者的材料寄送校外35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第二十四条 通讯评议的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会议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议结果将进行公示,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特殊人才的导师资格,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招生及导师资格重新认定
 
  第二十七条 院士、省特级专家等具有终身导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每年在研究生招生工作启动之前,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定当年本学院、各学位点导师招收研究生的资格条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一)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要求者;
 
  (二)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三)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届送审不合格者;
 
  (四)长期出国不能履行职责者;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六)导师考评不合格者。
 
  第三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重新通过导师遴选的程序才能重新获得导师资格。
 
  (一)没有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承担指导研究生工作者;
 
  (二)导师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及有关说明,必须是真实的,申请人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仲裁。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从一个二级学科转到另一个二级学科,或从不同的一级学科转回现从事的二级学科,由相应的学位点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 跨一级学科、专业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按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进行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从校外调入我校前已获得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原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属经学校“绿色通道”引进人员,由学校人事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即可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十六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允许聘请校外符合本校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要求的专家合作培养或指导博、硕士研究生(参照本校教师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一般不能更换,但出现研究生指导教师调动工作、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须指定主要协助指导人员代理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等情况时,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十八条协助研究生指导教师共同培养研究生者(称第二导师),应在规定时间预先在研究生院备案。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第二导师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第二导师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导师协助研究生指导教师制订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签名,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须署名为第二指导教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06]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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