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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标: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三条 创新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研究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有关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本单位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2、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学位办报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设立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学校,省创新项目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4、每位研究生最多只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条 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由省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省学位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申报的经费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学位办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将扣减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省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单位的创新项目经费。
  第七章 结 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译写法统一为”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Postgraduate ” 。未标注的,不能批准结题,已资助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研究生院(处)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题材料报送时间
  省学位办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2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院(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6个月至12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学校研究生院(处)应该采取停止项目经费开支,对未用完的经费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学校所有,各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学位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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