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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处罚作弊考生应坚持程序正义

  本报记者 韩俊杰 实习生 段艳超

  按照常规,考生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作弊,将被终止参加考试、全科成绩将作废,该考生将没有考试成绩,也就不能参加学校的复试及录取。可是,在今年1月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考生吴津津被监考老师认定作弊,准考证被没收后,不仅顺利地参加了后面的考试,并且考试成绩一门不少地出来了,还顺利通过了报考学校的复试,被通知拟录取,发放了调档函。直到她将被正式录取时,报考高校才从有关方面得知她有违纪记录,并因此取消了她的录取资格。

  考生被判作弊为何仍差点被录取?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判我考试作弊,半年未见处罚决定书

  2009年1月10日、11日,毕业半年、已经在上海参加工作的吴津津参加了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在郑州某大学。

  吴津津说,1月11日上午是数学考试,进场后她用铅笔在准考证背面默写了一些数学公式。“正写着的时候,监考老师分发试卷走到我旁边,他看见我正在写公式,拿起我的准考证就走了。等开启试卷信号发出后,我按规定拆卷答题了。在答题过程中一切顺利,考完封了试卷,我向监考老师要准考证,监考老师说我违纪了。我吓傻了,问他:‘我怎么违纪了?你明明看见我写上去的,并且开考前你已经把准考证拿走了,这怎么能算是违纪呢?’”

  “下午,还是同样的监考老师,没有准考证的我继续参加了专业课考试。下午考完,我找监考老师要准考证,他说准考证不在他那儿,问他在哪儿,他没跟我说就走了。第二天,我去该校研招办要我的准考证,里面的工作人员都说不知道。”

  吴津津反映说,后来,她的考研成绩出来了,一门不少,总分是325分,达到了报考学校的分数线。在参加并顺利通过了学校的复试后,吴津津接到了报考学校的拟录取通知和调档函。可是,当她正着手办理调档手续时,突然接到了报考高校研究生处的电话,通知她:“因存在考试违纪记录被取消录取资格。”

  对此,吴津津称,首先,她是进考场后凭自己的记忆在默写公式,监考老师看见后拿走准考证,她也没有与监考老师顶撞。并且监考老师是在开启试卷前就将准考证拿走了,在考试期间她并没有接触所默写的公式。她的行为并没有违反考场规则。

  其次,她还说,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但是,在考试时,监考老师没有告知我违反了什么纪律,没有给我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考试结束以后至今已经半年了,我仍没有收到任何单位给我出具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和申请复核的权利。”

  此外,吴津津还说,就在事情发生以后,她和家长到考点单位郑州某大学研究生院索要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这所大学仍拒绝向她出具。

  监考学校对作弊考生的处理决定书多处空白

  就吴津津反映的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赴考点单位郑州某大学进行了调查。

  该校研究生院没有安排直接当事人接受记者的当面采访,但向记者提供了一些书面的材料。

  在该校提供的几份文字材料中,记者发现,该校对吴津津作出处理的两份文件,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瑕疵。

  其一,对吴津津作出处罚认定后,应该寄送至报考学校、报考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考级机构的重要文件——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中,“编号”、“考点负责人(主考或副主考)签名”、“联系人”、“电话(加区号)”以及“考生签名”5个栏目均为空白。同时,在“考生违规事实”一栏的填写中,明显存在先后两种、属不同时间书写的笔迹,并且后一种笔迹写的19个字中就有两个明显的错别字,“拒绝”写成了“拒决”,“签字”写成了“鉴字”。

  其二,在考点留存的“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的存根上,“违规证据”一栏为空白。

  对于本应由监考人员填写的栏目存在的空白,这所大学没有作出正面解释;对于“考生签名”栏目的空白,吴津津所在考场的监考老师在一份书面材料中写道:“考生吴津津在考试开始后约10多分钟,被发现准考证背后记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数学公式)。根据考场监考规定,进行了相关上报和记录,在考试结束后,交考务办处理。”落款日期为“6月3日”。

  该校研究生考试第五考务办老师也在一份书面材料中说:“考试完毕后,对考生(吴津津)进行处理,认定夹带事实,但考生拒绝在‘处理决定’上签字,口口声声说:‘我没看’。几位考务人员认定作弊事实,告知作弊考生:‘你签字不签字都已经认定作弊’,随即将‘违纪通知单’递交本人。”

  该校研究生院有关工作人员说:“考生拒绝在文件上签字,我们也没有办法。难道让我们逼着她签字?”但是,就在这所学校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由该校制作的考场记录表中,该校就在表格下面的备注中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考生拒绝签名确认的,监考人员要写出详细的书面理由。对于考生违纪舞弊事实清楚,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名确认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既然已经认定考生作弊,为何还允许考生参加下一场考试?对此,该校监考老师在一份6月3日作出的书面材料中解释说,那是因为该考生“坚持要继续考试,考虑到学生考研不易,并且第三门作弊的事情已经处理,就同意该考生进行考试”。

  对于考生违规记录表中的错别字,该校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那是学校的保安写的,然后由监考老师签字。”但是记者发现,该错别字的笔迹,与该校后来组织老师出具的“第五考务办作弊处理过程证明”中的笔迹完全一致,并且同样出现“签字”写成“鉴字”的错别字,而该“证明”的落款人就是该校第五考务办负责人,同前面考生违规记录表中的签名为同一人。

  此外,另据记者了解,在这所学校判定违规的考生中,除吴津津外,还有一名考生也没有在相关处罚文件上签字。

  报考高校称未见到“违规考生记录表”

  河南省招生办普招处向记者提供了这所学校上报到该处的违纪考生统计光盘的有关资料。该资料显示:该光盘的最后修改时间为2009年1月13日,吴津津排在该考点11名违纪考生中的第10个。

  这所大学称,该校同样按照要求将“违规考生记录表”向考生报考学校和报考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进行了寄送。但是,吴津津此后通过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研究生入学考试查分系统查询的成绩单一切正常,各科都有成绩,并且没有任何违纪或舞弊的标识。吴津津所报考的杭州电子科技信息大学研究生处赵副主任告诉记者:“我们至今没有收到吴津津的‘违规考生记录表’。取消这个考生的录取资格,我们也是后来到录取阶段才接到省考试院的通知才知道她作弊了。”

  记者多次联系浙江省考试院,但一直无法找到有关人员就此接受采访。

  处罚作弊考生属于行政处罚 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河南省招办普招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考试中违规考生的处理,教育部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制定了规范的格式化文书,监考老师应该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并依照合法程序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罚,不能潦草大意、敷衍了事,剥夺考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和依法提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此外,在该考生准考证作为作弊证据被没收后,监考老师允许考生继续参加考试,也是同样不符合规定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我国高校入学考试(高考)和研究生考试属国家考试,高校组织此种考试的工作(包括监考、阅卷、决定是否录取等)属于国家授权行政,其对违规考生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相应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原则,高校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处罚,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告知、送达处罚决定、说明理由、听取申辩,提供救济途径(如申诉、复议等)。否则,其处理、处罚就是违法的,应被撤销。

  姜明安教授说,就这所大学对吴津津作出的处罚行为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处罚决定书中相关重要项目(如“考点负责人签名”、“考生签名”)缺失。如“考生签名”缺失属于考生拒绝签名所致,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否则,其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其二,没有履行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送达等正当法律程序。虽然监考老师说事实上履行了告知,但是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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