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考研秘籍考研网!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考博真题下载    考研真题下载    全站文章索引
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考研秘籍考研网 >> 文章中心 >> 考研故事 >> 正文  专业课: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继承法案例解析

新闻资讯
普通文章 上海市50家单位网上接受咨询和报名
普通文章 北京大学生“就业之家”研究生专场招聘场面火爆
普通文章 厦大女研究生被杀案终审判决 凶手被判死刑
普通文章 广东八校网上试点考研报名将开始
普通文章 2004年硕士北京招生单位报名点一览
普通文章 洛阳高新区21名硕士研究生被聘为中层领导
普通文章 浙江省硕士研究生报名从下周一开始
普通文章 2004年上海考区网上报名时间安排表
普通文章 广东:研究生入学考试2003年起重大调整
普通文章 2004年全国研招上海考区报名点一览表
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宁夏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大连铁道学院04年硕士接收调剂生源基本原则
普通文章 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04年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温州师范学院(温州大学筹)05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佳木斯大学04年考研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04年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05年硕士调剂需求
普通文章 第二志愿考研调剂程序答疑
普通文章 上海大学04年研究生招收统考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广西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信息

友情提示:本站提供全国400多所高等院校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历年考研真题、考博真题、答案,部分学校更新至2012年,2013年;均提供收费下载。 下载流程: 考研真题 点击“考研试卷””下载; 考博真题 点击“考博试卷库” 下载 

  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比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大家讨论几个这方面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大家理清思路。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比如:

  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原来共有1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二:

  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解析:

  本案存在代位继承问题。甲文先于某甲死亡,甲文应继承部分由甲小文继承。某甲修改甲文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我们容易忽略的是当甲文死亡后,某甲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甲文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某甲的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继承。

  下面再看几道真题:

  50、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B口头遗嘱C代书遗嘱D录音遗嘱

  答案:A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54、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B.文物C.著作权D.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选项A、B正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7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

  A.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B.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C.继承的主体不同D.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不同

  解析:

  本题需要清楚: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两者均适用。当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就不会相同。选ABC.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考博咨询QQ 34552650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考研咨询 QQ 34552650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 3455265070@qq.com
    公司名称:昆山创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考研秘籍网 版权所有 © kaoyanmi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