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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包括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知识链接:上世纪80年代,西安第四军医大学10多位学员曾在华山上手拉手组成人梯协助游客安全撤离;后来,又有24岁大学生张华为救老农而牺牲;2009年,长江大学的大学生们再次让世人感动。从60后到90后,舍己救人这一幕幕感人的场面一直未曾在我们的视野中中断过,不同的年代,相同的英雄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荣辱观不断地被传承、延续和发扬着。

2.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爱国主义不仅有其客观的社会内容,而且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精神和行为状态,它包括并体现为爱国的情感、爱国的思想和爱国的行为这样三个相互联系和渗透、逐层递进和发展的层面。

3.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对爱国主义教育带来的挑战:

(1)全球化直接威胁各民族国家的经济安全,同时也弱化了国民的国家安全意识。(2)全球化对各民族国家的主权会有所削弱。(3)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对各民族国家进行文化渗透。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 :(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整体利益的代表者。 (2)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全球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 (3)弘扬爱国主义有利于全球化条件下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处理。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 (1)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加速提高中国的综合实力。(2)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积极应对挑战和风险 。(3)以全球视野和开放意识来建构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体系。

4.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道德的功能:认识功能、调节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

道德的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能够促进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道德能够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地生活和交往。

(4)道德能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5.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首先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其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6.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7.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包括3项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

9.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即两者是对立统一的。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即二者总量上相等又互相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0.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考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等。

12.公民的基本义务(重要考点)

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务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遵守宪法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活动。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巩固的国防,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义务。

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

其他义务。除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3.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作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包括自治县和旗)、乡四级,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皆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是最高的国家权力;第三,其他国家机关,诸如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或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也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16.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17.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每届任期也是5年。但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没有连任限制。

1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此外,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除行使相应的一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以外,还行使较大的自治权,可以根据本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体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治权力:条例制定权以及变通执行上级决定的权力;维持治安权;经济管理自主权和优先发展经济权;财政收入自主权。

20.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21.实体法律制度

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22.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法律关系十分广泛且复杂多样,在形式上很难制定出一个如同宪法、刑法和民法那样的统一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众多法律文件之中。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23.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是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4.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5.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它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6.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7.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体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独创是死缓制度,它与死刑立即执行共同构成死刑这一刑罚方法,而不是轻于死刑的一个独立刑种。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 (边)境的刑罚方法。

28.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29.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诉讼中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30.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对象是各种行政诉讼行为和各种行政诉讼关系,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五)合议审理原则

(六)不适用调解原则

(七)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八)复议选择原则

31.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2.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

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

司法调解是诉讼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有哪些要素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 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②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③犯罪主体④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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