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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前向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下同)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二)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虽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但未在暂缓注册期满5个工作日内报到者;
  (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拒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虽申请,但不办理有关手续者;
  (七)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八)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节 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需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准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须有有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研究生部销假,如超假不销假、不续假,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不参加活动一次,按旷课2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由导师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经导师、院(部)研究生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病、事假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周。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期返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者,可用电报或书信请假,回校后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 所学专业停办;
  (二) 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 身体条件变化;
  (四) 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部)同意,征得拟转入院(部)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转学、转专业只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院(部)研究生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后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五周者;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累计两年以内)者;
  (四)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五)因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累计两年以内)者;
(六)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院(部)审核后报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已恢复健康证明和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
  因生育停学者复学前,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方可申请复学。
  拟提前复学的休学者,应提前申请入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 (或保留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 (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入学),或虽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所提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入学)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已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包括出国学习);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70学时者;
  (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无故旷考者;
  (八)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科研、学位论文工作中,伪造实验数据经教育不改者;
  (九)因政治表现、思想问题等不宜继续培养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一)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者:
  1、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2、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3、全学程内有一门学位课程(或累计两门非学位课程) 考试成绩不及格,重考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或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十二) 博士生有下列情况者:
  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2、一学期内有两门非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3、有一门非公共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
4、全学程内有一门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考及格后,又有一门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导师同意,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退学;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退学;其它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退学。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实行完全学分制、弹性学制。硕士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博士生(含提前攻博生)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硕博连读生学习年限为四至六年,允许研究生休学一至二年用于工作或创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论文、答辩。对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三助”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三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聘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三助”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应届毕业研究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十四条 对旷课的研究生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以及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1—69学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对研究生做出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七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悖的,则以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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