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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研究生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和《延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低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1.肇事者(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指使他人打架):
 
  (1)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并致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参与者:
 
  (1)虽未动手,但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但促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当事者企图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私下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男女非法同宿、混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道德败坏、品德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偷窃、诈骗及贪污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若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物且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损坏公物但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故意损坏公物且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赌博(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具、赌资、赌博场所)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1.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聚众赌博为首者,加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出版、非法经商或犯有其它经济方面的错误,当事者除退赔或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提供伪证、弄虚作假,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正当权益者,如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写恐吓信、敲诈、威胁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私制公章、印章,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案以及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和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食堂、餐馆、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破坏公共财物,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3.在宿舍私用电炉等电热器,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者;
 
  4.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寻衅闹事,威胁恐吓者。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规条款,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罚款和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旷课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和无课时的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作弊课程作零分记录,注明作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撰写各种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或抄袭、挂名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纪研究生如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态度尚好者,可相应减轻或免于处分;经批评教育认识态度差或拒绝悔改者的,或再次违纪的,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能参加校内各种荣誉称号评选;
 
  2.受记过处分后在毕业前未撤消处分或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得授予相应的学位;
 
  3.对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视处分不同,相应降低奖学金标准。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亲属),在职研究生通知其原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研究生,有突出表现或获得各种奖励者,由本人提出(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半年后、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一年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材料与原材料一并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违纪事件处理程序:
 
  1.研究生发生违纪事件,由研究生所在院和有关部门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2.由校保卫处处理的研究生违纪事件,在对其作出处罚后,将处罚结果通知研究生,处理程序同上款。
 
  3.研究生发生考试作弊、旷课等违纪事件,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院报研究生处审核,由研究生处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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